▌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2期
摘要: 自1979年至1999年,我国中央层面的暂行立法在数量上持续增多,但不同立法层次间暂行立法变迁各异,呈现出暂行形式和功能不断向低层次规范扩张的趋势。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行政法规曾在1980年代盛极一时。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面对改革对行政法规稳定性的要求增强与配套改革、试点改革的过渡性立法需求之间的冲突,暂行立法在1990年代后出现历史性的权限下移,也即暂行形式和功能向部门规章的扩张。暂行形式在立法体制内的流动不仅为暂行立法找到最契合我国立法实践的规范载体,还增强了立法体制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并对法律规范稳定性观念等有着显著的塑造。
关键词: 暂行法规;暂行部门规章;稳定性;立法体制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研究”(项目批准号:24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