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南开史学》2025年第2期
摘要: 1869年中外在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分别设置会审公廨。与公共租界相比,法租界会审公廨始终没有颁布正式的会审章程,其制度框架受到司法习惯,以及《法租界会审协议》《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会审衙门追加章程》等文件的影响。一方面,缺乏章程有利于法方肆意解释条约、蚕食谳员的权力,形成具有地方性的华洋会审制度。因此,法租界会审公廨在陪审地位、传拘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别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另一方面,缺乏正式章程意味着制度的合法性不足。这成为英国领事和外侨统一租界法权的借口。为维持陪审的地位和会审公廨的独立性,法国领事不断在捍卫地方司法习惯和克服合法性危机之间权衡。晚清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制度演进的逻辑正在于此。
关键词: 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会审章程;地方性;合法性
基金资助: 用友基金会“商的长城”一般项目“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华洋商事诉讼档案整理与编译(1869—1931)”(项目号:2023-Y01)的阶段性成果
